学校评优评先奖励办法
为加强德育教育,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弘 扬校园正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省五年制高 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原则
1.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坚持先进性与代表性相结合,实事求是,综合衡量的原则。
4.坚持系统性和长效性的原则。
第二条 奖项设置
1.集体奖项:红旗团总支、先进团支部、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 体、文明宿舍、重大活动或竞赛团体奖。
2.个人奖项:优秀班主任、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实习生、优秀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 者)、单项积极分子或标兵、重大活动或竞赛个人奖、作品或技能个人 奖。
3.奖项设置应该相对稳定,根据学校实际,经校领导集体研究, 对上述奖项设置进行适当修订。
第三条 评奖标准
重大活动、竞赛、作品、技能等评奖标准由主办部门制订,其它 评奖标准由校学生工作处或校团委制订,报学校领导审核后公布执行。
第四条 评奖名额
1. 集体奖:
红旗团总支:原则上 1 名。
先进团支部:团支部总数的 10%。
文明班级(系):班级总数的 20%。
优秀班集体(校):班级的 10%。
文明宿舍:宿舍的 10%。
其他:由具体活动组委会商定。
2. 个人奖:
优秀班主任:不超过班级总数的 15%,包含优秀班级班主任。
优秀学生干部:每班 1 名。
三好学生:学生数的 5%。
优秀团员:一般不超过支部团员数的 5%。
优秀实习生:一般不超过实习生的 2%
优秀毕业生:一般不超过毕业生的 2%。
其他单项积极分子或标兵;每班每项限 1 人。
3.重大活动、竞赛、作品、技能等评奖名额参照上述标准控制在10%~15%, 组织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必要时,团委(总支)干部、校(系、部)学生会干部由学生 工作处、校团委单独评优,不占班级名额。
第五条 评奖类别与时间
评奖类别分校级及系级两个级别。 系评奖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由系自行组织;学校每学年评奖一次, 于每年的 9 月份进行,评选上一年度优秀。
第六条 评奖程序
1.班级、团支部集体奖项,由各系、团总支根据标准考核评比, 报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由其在广泛征求任课老师和管理部门的意 见后审核;优秀班集体在文明班级的基础上产生,由各系申报,校学 生工作处组织考核评比,报校长室审批。
2.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由班团联 席会议对照条件提名,全班学生无记名投票,班主任在征求任课老师意见后填申报表并签名,报本系(团总支)根据评比标准审核,校学 生工作处(校团委)备案。
3.优秀社会工作者,由学生会推荐,经本系(团总支)考核,校 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审批备案。
4.文明宿舍、单项积极分子或标兵由各系审核确定,并报学生工 作处备案。
5.优秀毕业生/优秀实习生由各系申报,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6.上述奖励在超过规定名额时,须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报批。先进 集体中的个人奖励名额可酌情增加。
7.校级以上的综合性先进集体和个人必须在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 中产生,其评选项程序按上级规定进行。
第七条 表彰方式
1.通报表彰:根据获奖性质,由学生工作处或各系在校内适当的 公共场合张榜公布。
2.流动红旗:给予获奖集体流动红旗。
3.颁奖表彰:学校向获奖集体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或奖品(奖学 金),以资鼓励。
4.档案记载:由各系、班主任负责在获奖集体或个人学籍档案中 作相应记载,个人获奖应在成绩单上作记载。凡属校级以上奖励的, 集体奖励证书原件归学校档案,个人奖励证书原件发给本人前应将复 印件同时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学籍档案。
5.学期中尚未开展评奖工作,或学期末因故未能获得上述奖项, 但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可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或大会表扬,由班主 任在成绩单上记载。
6.对上学期所评定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项在下学期开 学时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7.寒、暑假夏令营活动优先吸收获奖学生参加。
8.推荐省、市、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人选时必须是前一 18 学年度获得校级及其以上级别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