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经费支出及财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吴中中等专业学校
经费支出财务管理办法
第1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支出及财务报销行为,明确经费管理责任,维护学校财务秩序,加强会计核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是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所有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事业收入、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 经费支出按学校年度预算确定的经费额度控制管理,未经预算和追加调整预算的费用不予支出。
第四条 学校各预算部门负责人是部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使用部门经费。
第五条 会计人员根据年度预算对报销事项进行财务合规性、合法性审核,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归口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年度预算经费支出由校级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重要经济事项须经法人校长审批。
第八条 重要经济事项是指:
(一)大额资金支出,指金额1万元以上的支出(不含政策范围内的人员支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的能源消耗类支出)。
(二)重大项目支出。
(三)校级领导相关支出。
第九条 经费报销审批职责
(一)经办人及各部门财务专员对经济业务和票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部门(系、项目)负责人对经济业务和票据的真实性证明,对完整性、合法性审核。
(三)财务处审核人员对开支经济业务手续的完整性、合规性、预算总量、范围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校级分管领导对经济业务实施过程合法性、合规性、预算贴合度进行审核。
(五)校级分管财务领导及法人校长对签署的经济业务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预算贴合度最终审核审批。
(六)财务督查小组定期对经济业务真实性、合规性、资金使用合理性、会计账务处理正确性等进行督查。
第九条 所有经费不得超预算使用,确因特殊原因需超支的,必须严格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第三章 报销原始凭证要求
第十条 报销票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虚构业务、虚开发票。
第十一条 报销时,必须按经济业务内容填制相应的报销单(见附件),填制报销单一律使用碳素笔,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合计金额计算准确、大小写一致。各经办人必须对所填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笔大金额支出拆分成多笔支出,逃避上级审批监督。
第十二条 原始票据必须注明开票日期、客户名称(必须写“江苏省吴中中等专业学校“或”吴中开放大学”)、经济业务明细内容、填制人、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十三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及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及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十四条 自制报销凭证必须有经办人、部门(系、项目)负责人和校级分管领导签字。
第十五条 凡持电子发票报销的,应自行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站发票查验平台进行真伪检验,并将查询结果截屏打印,由经办人和各部门财务专员签字后作为报销附件。
第十六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中,旅行社(旅行类)发票、餐饮企业定额发票不能作为有效报销凭据。
第十七条 当年票据当年报销。对于当年12月份出具的票据须在次年3月底前报销完毕。特殊情况须书面申请,校级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当年没有报销的费用次年报销,只能用次年预算额度支出。
第十八条 遗失票据的报销须取得出票单位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附书面说明,由部门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失而复得的原件不再报销。
第十九条 下列票据,会计人员不予受理:
(一)虚假发票;
(二)漏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
(四)内容有涂改且未按规定更正的票据;
(五)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
(六)超过使用期限或已注销的票据;
(七)国家明文禁止用公款购买的烟、高档酒水和礼品的票据;
(八)其他不符合会计要求的票据。
第四章 财务报销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条 为规范财务报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各系部及处室应设立一名财务专员,主要负责本部门日常报账、财务事项联系,宣传解释有关财务规范、报账流程等财务事宜。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销程序
经办人填写报销单(签字)→部门财务专员预审(签字)→部门(系、项目)负责人证明及审核(签字)→分管校长审核(签字)→财务处审核(签审核章)→校级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
另:涉及第八条所列重要经济事项,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法人校长审批(签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预算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按“一事一报”的原则,分类审核报销事项,及时办理财务报销,保证经费支出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原则上在取得原始凭证后一个月内报销完毕(不含有特殊时间节点报销要求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财务结算,不接受报销。年度报销截止日期同步吴中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日程安排。
第二十四条 除日常工资薪金、国家政策范围内的福利、水电气、电话费外的支出,都应履行事前申请或交派手续,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工程、货物、服务支出应附有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五条 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应先对照《吴中区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吴委办[2014]32号)和《关于调整吴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吴财行[2017]70号)的要求,不得超标采购。同时应根据当年度《吴中区政府采购目录》及《吴中中专采购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购,应进行招标采购的,必须由学校招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进行招标采购,报销时附财政部门备案及招标采购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吴中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规定,原《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现金付款业务(包括工资津贴、差旅费和不满2千元的零星费用)均通过无现金报账支付系统直接转入报销人银行卡中,不再通过现金(钞)支付。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现金付款业务以外的支付项目,原则上办理单位间转账结算。转帐帐号全称应与发票上销售单位印章名称一致,不一致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申请单笔2千元以上大额现金支付的,经办人须书面说明不能办理转账的理由和证据,由分管校级领导签字。
第二十八条 购买办公用品、实训耗材,报销时必须提供注明品名、单价、数量的明细发票(不能笼统填开办公用品、文具、图书、电器、材料、印刷费、复印费等名称;品种较多时,须另附从税控系统打印的购物明细清单并加盖与发票相同的印章),并由验收人签字,经办人与验收人不得为同一人。领用类物品还需要提供物品入库单。
第二十九条 购置仪器设备、软件、办公家具等,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或单价不足1000元、但批量采购金额达3000元以上,使用时间超过1年的,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报账时须提供固定资产入库单;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按要求填写部门物品验收单。
第三十条 部门举办评比活动,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确需设立奖项的,奖励人数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奖励只能是实物奖励。报销时附活动方案,获奖名单,奖品发放签字单。
第三十一条 5000元-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零星修缮、工程项目支出,需报学校同意立项,提供至少三家不同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比价材料,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执行,做好施工过程监管。报销时提供立项批复、比价方案材料、施工合同、发票、工程验收单。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10000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工程款,按《江苏省吴中中等专业学校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应按进度支付,依支付情况提供立项批复、招标材料、发票、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审计报告等。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江苏省吴中中等专业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报销。
另补充规定如下:
(一)公务出差实行派遣制度,应填写《江苏省吴中中等专业学校公务出差派遣单》,作为报销差旅费的依据。派遣单的填写要规范,明晰,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能作为报销依据。
(二)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单”的原则,旅费往返车票及住宿费等的时间必须吻合,一张报销单填写多次出差内容、票据粘贴混乱而不能分清往返路线的,不予办理,与出差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
(三)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报销时应提供会议通知或文件。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若遇任务紧急或路途较远的,需事先至校长办公室填写审批单,取得法人校长批准方可乘坐,机票应通过政府采购网购买,报销时需提供政府采购证明材料。未经批准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三十四条 因公出国的差旅费报销,需提供有关出国文件(邀请函、出国审批单、出国经费预算单、出国经费决算单)。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补助标准,严格按财政部、外交部下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6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职工探亲差旅费报销,由人事管理部门依国家相关规定审核,经本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按规定办理报销。具体报销标准按《教职工考勤纪律及公、私假的暂行规定(讨论稿)》执行。
第三十六条 会议费的报销按《苏州市吴中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吴委办[2014]49号)及《关于调整吴中区区级机关会议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吴财行[2017]67号)执行。会议费报销仅限于我校主办或承办会议,报销时须提交会议纪要或会议通知以及会议预算(注明事由、天数、参加人数、会议地点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等。
第三十七条 培训费报销按《吴中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吴财行[2017]71号)执行。本校组织的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计划、预算(注明事由、天数、参加人数、培训地点等)、决算、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等。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培训,需附培训审批表或派遣单。
第三十八条 公车运行维护费的报销规定。学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建立单车登记制度,单车核算报销费用,过路费及油费由学校后勤统一采购,后勤处统一管理公车运行维护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务接待按照《江苏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吴办发[2014]9号)及《江苏省吴中中等专业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公务接待由校办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报批登记制度,履行事前审批手续。报销时需提供联系公函、接待清单。
第四十条 人员费用的发放与领取
人员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自定政策和标准。发放时原则上应通过银行统发办理,直接支付到个人银行卡中。
(一)学校教职工工资按照人事管理部门提供的工资数据发放。
(二)凡涉及人员起薪、停薪和工资调整等事项,根据人事管理部门提供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办理变动手续。
(三)教职工的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校办和财务处提供发放明细表。
(四)上级下达的个人奖励,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文件提供发放明细表及依据。
(四)学生奖(助)学金、征兵补偿等由相关职能处室提供发放明细表及依据。
(五)聘用人员工资,由用人部门提供发放明细表。
(六)专家讲座费、咨询费、评审费等,按统一的格式填写发放单(包括事由、时间、发放标准、计算依据等), 须提供本人银行卡号,通过转帐形式打入银行卡,特殊情况无法直接支付到专家银行卡需他人代领的,需提前取得分管校级领导同意并附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各类退款的办理。凭原交款发票联及退费申请表到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退费原则上一年兑现两次,分别为6月及12月。
第四十二条 有建设任务书的专项经费,按照经上级部门批准的专项经费项目建设任务书的经费预算规定使用。没有建设任务书的项目,项目负责人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按资金下达的文件规定用途,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支出。
第四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类慰问支出按《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财务处及校级分管财务领导,按季度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财务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