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我校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增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参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专业”三年制中职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五年制高职专业设置应以《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16年)》为依据,规范专业名称,统一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
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思路与目标
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区域、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对“十二五”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中重点推进的五大重点建设专业,要不断做强、做大、做优,以他们为龙头,突出智能制造技术、商贸服务、财经、新能源技术、信息技术应用类专业建设,实现专业的转型升级,顺应吴中区国民经济十三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向高端化发展的方向,专业发展突出互联网化、智慧化,跨越式发展现代服务业相关的专业。
通过深化专业改革,加强专业建设,围绕我校办学定位以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断完善人才培养规格,优化课程体系,加强师资建设、充实实验实训条件等措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效益,保持学校整体优势,促进学校专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专业建设原则
(一)有利于优化专业结构。依托产业办专业,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是职业学校的根本任务。必须坚持优化专业布局结构原则,不断增强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区域经济与产业发展的匹配度。围绕本地区或行业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市场需求,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与行业特色。
(二)有利于发挥品牌效应。注重发挥品牌专业的辐射功能和影响效应,以重点建设专业为核心,带动相关、相近专业的共同发展,促进专业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增强专业服务产业能力。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整合。要注重凸显、放大“群”效益。要根据“十三五”现代化专业群建设的需要,利用专业之间的互为促进、互为带动、互补共享的关联性,对师资配备、教学资源、硬件设施、校企融合等进行整合,发挥聚集效应和扩散效应,拓宽服务面向,增强社会适应性,增强职业学校办学活力。
(四)有利于形成育人特色。始终坚持面向人的发展的原则。要以育人为核心,以相对应的职业岗位群和岗位能力为依据,优化课程体系,优化实训项目。在突出岗位必备能力培养的基础上,加强通用能力的培养,增强学生的岗位迁移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拓宽学生的岗位适应性,提升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专业设置
(一)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我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
2.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3.应以相关专业作为依托,具备完成该专业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实习等基本办学条件。
(二)专业申报与审批
1.专业设置申报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初。
2.申报设置新专业的系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2)拟设专业的特色与优势;
(3)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等;
(4)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
(5)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
(6)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下述情况的专业原则上不予申报:
(1)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2)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3)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实的专业;
(4)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
(5)本省布点过多的专业;
(6)无相关学科基础的专业;
(7)不能纳入我校专业群(链)建设的专业。
3.申报设置新专业的系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4.申请设置和调整专业的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及专业设置申请表;
(2)专业设置调研报告(拟设专业的人才需求调研、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3)人才培养方案及及教学进程表;
(4)其它有关说明材料。
5.增设的三年制中专专业由学校经吴中区教育局报苏州市教育局审批、五年制高职专业经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报省教育厅论证审批。
第五条 专业调整
1.专业调整包括停办专业、增设专业及变更专业;
2.学校有权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某些专业做出停办、增设或变更专业承办单位的决定;
第六条 专业建设内容与标准
(一)专业建设内容
1.师资队伍建设
2.实践条件建设
3.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建设
4.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建设
5.教材建设
6.教学质量监控建设
7.学风建设
8.图书资料建设
9.专业特色及优势建设
第七条 专业建设组织与管理
(一)专业建设实行校、系二级管理。学校主要负责制定专业建设相关政策、整体专业发展规划、宏观指导专业建设、协调专业建设过程全局性问题、对各专业建设状况进行评价等工作。各系主要负责新增专业申报及专业的具体建设工作。
(二)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三)各系须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并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
2.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由行业、企业、政府有关部门、高校、科研单位、咨询服务机构的有关专家和本校有关专家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由具有教授职务或相当职务的、在专业领域有较高成就的专家担任。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3年。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各系聘任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颁发聘书。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