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教育工会关于教职工参加苏州市职工互助互济补充保障计划的通知
吴教工〔2013〕21号
吴中区教育工会关于
教职工参加苏州市职工互助互济
补充保障计划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2006年苏州总工会开展大病互助补充保障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互济工作,在帮助职工缓解由患大、重疾病引发的生活困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逐渐成为工会服务职工、为困难职工办实事、做好事的一项特色工作。经研究,决定参加苏州市职工互助互济补充保障计划,现就此工作安排如下:
一、互助互济保障项目和参加对象
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障计划期限为一年,自交费之日起执行两个月医疗免责期,每人每期一次性交纳互助金30元,保障期满后不返还,互助金采取在单位工会经费中列支办法。在互助保障期间首次发现:1.各种原发性癌症;2.白血病;3.腹水型肝硬化;4.颅内原发性肿瘤切除及伽玛刀手术;5.依赖血透的晚期尿毒症;6.心脏瓣膜置换或修补术;7.冠状动脉搭桥术;8.急性坏死性(出血型)胰腺炎;9.由疾病引起的截瘫;10.肝、肾移植术十种重大疾病之一时,可向苏州市职工互助互济会申请给付互助保障金10000元,其保障责任终止。2013年参加对象为教育系统工会会员。
二、参加互助互济保障计划的办法
苏州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各企事业单位以基层工会社团法人为单位,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团体入会。
职工互助补充保障的参保形式、交费标准、保障期限、保障范围和互助待遇等具体规定见《苏州市职工大病互助补充保障计划实施办法》(附件1)。
参保单位要规范填写《苏州市职工互助补充保障团体会员入会参保申请表》(附件3),《苏州市职工互助补充保障团体会员单位参保职工名册》(附件2)。有关材料、表格可从苏州市总工会网站下载,网址:。
市职工互助互济会服务地址:十梓街576号(苏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大厅内),联系人:杨斌,电话:65245900。
区总服务地址:吴中东路145号(吴中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内),联系人:吴明华、席芳莉,电话:66359928。
三、几点要求
1.各级工会要把发展职工互助互济事业作为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作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重要载体,作为建立扶贫帮困长效救助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来认真抓好,通过推进职工互助互济工作,切实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2.要大力宣传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的运行方式和独特作用,广泛发动、认真组织,让更多的单位和职工自觉地加入到互助互济事业中来,全力为职工架起一道抵御风险的防线。
3.各级工会组织均不得为保险公司推广业务从事商业保险宣传、销售活动。
4.直属单位工会主席要按要求认真填写附件2(要求用Excel格式)和附件3,纸质稿加盖公章于 2013年 6月 5日 前交区教育工会,附件2的电子稿发送至教育工会杨静漪OA邮箱。
附件:1.《苏州市职工大病互助补充保障计划》
2.《苏州市职工互助补充保障团体会员单位参保职工名册》
3.《苏州市职工互助补充保障团体会员入会参保申请表》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 主题词:教育 职工 保障 通知 |
|
| 抄报:苏州市教育工会、吴中区总工会、教育局党委 |
|
| 中国教育工会苏州市吴中区委员会 |
2013年5月20日印发 |
共印:70份
附件一:
苏州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障计划
按照《苏州市职工互助互济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帮助、缓解职工患重大疾病的经济困难,增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功能,适应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推进医疗制度改革的实施,特制定《苏州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障计划》。
第一条 互助保障对象
凡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承认《苏州市职工互助互济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本互助保障。
参保形式:以法人单位组织在职职工团体加入市职工互助互济会,不接受职工个人参保。参保单位填写《苏州市职工互助补充保障团体会员入会参保申请表》及《苏州市职工互助补充保障团体会员单位参保职工名册》。
第二条 互助保障期限
自2009年起,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操作办法是:参保会员每次期限一年,期满后可继续参保。新参保人自交费之日起,执行两个月医疗免责期,即交费两个月后的一年为互助保险责任期。
凡以前已参加过职工大病互助保障的参保人员,自交费起就进入互助保障责任期。
第三条 交费标准
申请参加互助补充保障计划的会员单位职工每人每期一次性交纳互助金30元。互助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方法筹集,包括个人缴费、行政资助、工会补贴,其他捐助等。
第四条 互助保障范围
参保职工在互助保障期间首次发现以下重大疾病时,可向苏州市职工互助互济会申请给付互助保障待遇:1.各种原发性癌症;2.白血病;3.腹水型肝硬化;4.颅内原发性肿瘤切除及伽玛刀手术;5.依赖血透的晚期尿毒症;6.心脏瓣膜置换或修补术;7.冠状动脉搭桥术;8.急性坏死性(出血型)胰腺炎;9.由疾病引起的截瘫;10.肝、肾移植术。
第五条 互助保障待遇
参保职工在互助保障责任期间,首次发现并确诊患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十种重大疾病之一的,给付互助保障金1万元,其保障责任终止。
第六条 除外责任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互助互济会免除给付保障金。
1.参保职工在参保前已患有可直接导致本办法第四条互助范围的疾病,又未向本会如实告知的。
2.参保职工在本办法规定的免责期内发生或发现本办法规定范围重大疾病的。
3.参保职工从事危险作业,危险运动和使用汽车、轻摩等自备高速交通工具等发生意外伤害致残又与此密切相关,未向本会如实告知的。
4.因地震、军事行动、自杀自伤或打架斗殴等造成的意外伤害致病、致残的。
第七条 互助金发放办法
参保职工患本办法第四条重大疾病,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诊并治疗后,在保障责任期内,先向单位工会提出支付互助金的申请,由单位工会向市互助互济会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按要求逐项填写规定内容,并提供确诊病历及医疗诊断证明、参保证件等,经单位工会调查核实后报市职工互助互济会核定发放。
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将组织由专家组成的大病医疗鉴定小组,适时集中鉴定,一般在不超过二个月的时间内将是否给付保障金的结论通知单位工会或职工本人。
第八条 参保义务
参保单位有义务协助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对本单位参保职工进行健康状况调查,确定免责病种。如遇参保职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互助互济保障金的,互助互济会有权拒绝发放、追回互助互济保障金,并取消其参保资格。
第九条 组织管理与监督
本互助补充保障由职工互助互济会理事会决定方案,职工互助互济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互助补充保障资金只作银行无风险存储。市各单位工会要积极开展职工互助补充保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并协调处理有关争议问题。
第十条 续保注意事项
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障责任期满需续保的单位,应在保险期满后的30天内提出续保申请,经本会核定同意续保,可免除医疗免责期;逾期未办理续保手续的,一律按新参保人员的办法执行,须重新履行健康告知义务和实行2个月的医疗免责期。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办法解释权属苏州市职工互助互济会。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接受办理参保手续。
苏州市职工互助互济会
20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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