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考勤纪律及公、私假的暂行规定(试行稿)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学校管理规范》,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增强教职工主人翁意识,激发教师内在动力,结合事业单位要求和学校实际,学校在2012年6月劳动纪律暂行规定基础上修订制度,就教职工考勤工作及公、私假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考勤纪律
1.学校考勤管理由各系部、处室负责扎口管理。各系部、处室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到岗纪律,以身作则,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把好考勤关,规范审批程序,履行必要手续,做好考勤记录。
2.学校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按学校作息时间表规范上下班时间。月累计迟到或早退2次,由所在部门领导提醒一次;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达3次,由分管校长谈话一次,并按照事假1天处理;一学期内分管校长谈话达3次者或一年内分管校长谈话达4次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3.学校实行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考勤制度。教职工应准时参加学校各类会议、活动等,带好笔记本认真做好记录,确保会场秩序。学校重大会议、重要活动未经请假同意擅自缺席的,视同旷工。
4.规范请假纪律。请假须由本人按规定格式递交书面请假条(除因突发疾病、交通意外等特殊情况可用电话处理,但应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病请假应有病情证明;病、事假期间的课务接受处室、系部的统一安排;事假准否根据学校工作实际情况和教职工实际情况而定。
5.请假程序:
(1)工作期间中途离校,须到处室、系部主任处办理手续。
(2)履行请假手续:须提前办理手续(突发疾病、交通意外等特殊情况除外),同时须将本人所担负的工作安排、交接好后方可离开。未提前履行请假手续、未按程序请假或领导不批准、擅自不到岗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作旷工处理。
(3)请假情况由各系部、各处室每月底录入考勤系统,并将纸质稿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6.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无正当理由或提出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2)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的弄虚作假者、迟到早退屡教不改者(一学期内分管校长谈话达3次者或一年内分管校长谈话达4次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3)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岗者;
(4)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旷工一天,扣发日工资(具体日工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总收入÷21.75天),各类评优评先“一票否决”。旷工半天者,视为旷工一天。一年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者,按照年度考核不合格执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及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将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二、公、私假
1.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休息,需有医院的有效病假证明,并按规定履行好请假手续:请假需提交书面申请,1天内由处室、系部主任批假,2天由分管副校长(联系校领导)批假,3天以上的需处室、系部说明情况,签署意见,再上报校长室审批。
(2)病假扣100元/天。(注:法律规定,扣发全部请假日工资,具体日工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收入÷21.75天。)
(3)当月因病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月岗位津贴应扣发50%;连续病假达1个月,应停发其1个月岗位津贴。当年度累计病假2个月以上的,各类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4)病假跨假期,在寒暑假、国家法定假日或双休日结束第一个工作日未正常上班的,则假期视同续假。
(5)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积极治疗,注意休息,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并查实即停发其病假工资、停报医疗费以及停止享受一切福利待遇,直至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凡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而从事第二职业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2.事假
(1)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请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需提交书面申请,1天内由处室、系部主任批假,2天由分管副校长批假,3天以上的需处室、系部说明情况,签署意见,再上报校长室审批。
(2)事假时间超过半天的按照1天计算;不足半天的,按照半天计算。事假扣120元/天。(注:法律规定,扣发全部请假日工资,具体日工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收入÷21.75天。)
(3)当月因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当月岗位津贴应扣发50%;连续事假达1个月,应停发其1个月岗位津贴。一学期事假累计达20天以上,各类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年终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数扣发50%;一年事假累计达一个月以上,年终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数扣发60%。
(4)事假跨假期,在寒暑假、国家法定假日或双休日结束第一个工作日未正常上班的,则假期视同续假。
3.婚假、产假
(1)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教职工在学校入职后结婚的,持有结婚证明,给予婚假13天(含初婚、再婚)。五一、十一等国家法定休假日可以顺延,双休日不补。婚假提倡放在寒暑假或节假日,如婚假在3天内,没有享受法定婚假的,嘉奖1000元。
(2)产假128天。根据国家政策,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依法登记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延长女方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需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五一、十一等国家法定休假日可以顺延,双休日、寒暑假不补;产假未满,因工作需要提前上班者,每个工作日嘉奖50元/天,并可弹性坐班。
(3)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以上情况需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
(4)男方护理假15天。符合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护理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五一、十一等国家法定休假日可以顺延,双休日不补。根据本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建议男教工护理假3天,第4~15天报请处室、系部安排好课务、班主任工作等,弹性坐班,护理假期间上班的,每个工作日嘉奖50元。
(5)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的规定: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期内上班或下班时间可延后或者提前一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须由本人申请,报系部、处室批准后执行。
4.丧葬假3天(不包括路途往返时间)。丧葬假是教职工本人直系亲属(父母及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教职员工请丧假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申请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五一、十一等国家法定休假日可以顺延,双休日不补。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途往返时间。假期中工资照发, 路费自理。
婚、丧、产假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一次用完,不得分期使用。工伤假以上级人社部门的认定为准。
三、说明
1.学校在年终绩效中设立3000元考勤奖励。学期结束由各系部、各处室根据人员出勤情况实行综合评定考核。
2.关于小孩的接送:请教职工妥善安排(注:法律规定,接送小孩请假属于事假,应当正常履行事假的请假手续)。如实在无法安排、需要请假的,时间限1小时内,可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由系部讨论后签署意见,报校长室审批。学校在经济上参照事假、以学期为单位计扣,在年终绩效中扣发(此项出于对青年教师实际考虑,仅适用于接送小孩的事假):学期总天数×接送小孩的事假1小时/8小时×120元事假/天。
3.学校教职工依法应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再另外享受探亲假。探亲限本人父母、配偶,不含配偶父母;探亲路途费用报销,以上级人社部门制度规定为准:已婚教职工四年一次、未婚教职工两年一次,不得报销飞机票;探亲往返路费在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教职工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境外费用自理。
4.上述考勤情况由各系部、处室统计,具体操作,并在考勤系统中记录,统一在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按规定给予奖励或补扣。对于可办手续而不办手续的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四、处理权限
1.教职工触犯法律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追究责任,违反党纪的,按党纪处分条例办理。
2.经济处理,由教职工所在系部、处室党政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报校长室批准、办公室备案。
3.行政处分,须由所在系部、处室提出意见,报校党委(行政)班子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办公室,若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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