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苏州市吴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纪律处分的规定(试行)》
中共苏州市吴中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纪律处分的规定(试行)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市纪检部门对党纪案件处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查处党员违纪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原则、职责、权利、义务
第一条 讨论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二)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条 支部大会一般有违纪党员以及其所在支部的全体党员和纪检组织的审理人员参加。
第三条 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者支部负责人主持。
第四条 审理人员负责介绍案件审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违纪党员的申辩意见或者其他党员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五条 违纪党员有权对自己所犯错误进行申辩,所在支部的其他党员可以质询、作证或发表意见。
第六条 支部大会应当设立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过程。
第七条 会前准备工作。违纪党员所在支部在接到纪检组织对违纪党员的违纪处理意见后,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召开支委会,通报违纪党员的违纪情况;
(二)与违纪党员谈话,掌握其思想动态;
(三)及时与纪检组织审理人员进行沟通联系;
(四)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
(五)适时通知违纪党员及本支部的其他党员、纪检组织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八条 可如期召开支部大会的要求。党支部所有的党员应参加。如果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未超过本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总数的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举行。违纪党员因故不到会,并不影响支部大会的召开。
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第九条 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告知违纪党员和支部其他党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 支部大会应组织全体党员对案件所涉及的党纪条规进行学习释义。
第十一条 审理人员介绍案件情况,陈述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违纪党员可以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定性、量纪、查处程序等方面进行申辩,并陈述对错误的认识。
第十三条 参加支部大会的其他党员可以对审理人员提出的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定性、量纪、查处程序及处理意见进行质询、辩论。
第十四条 参加支部大会的其他党员可以发表对案件的看法、认识等个人意见,并对违纪党员进行批评帮教。
第十五条 支部全体正式党员对处分意见进行表决(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以参加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半数者同意方可通过,受处分者也可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形成支部决议。
第十六条 主持人对支部大会进行总结,有关人员核对会议记录并签名。
附则
第十七条 支部大会结束后,支部应当及时将大会决议及相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支部大会讨论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