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群导航

学校主站

工作机构

您的位置: 首页 >处室动态>详细内容

处室动态

江苏省吴中中等专业学校行“心”志愿者联盟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校团委 发布时间:2021-10-20 15:45:1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行“心”志愿者联盟服务队是由江苏省吴中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吴中中专”)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青年学生组成的公益性学生组织,组织秉持“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以服务校园、奉献社会为己任,引导青年学生怀揣“志愿心”,迈步“志愿行”,用实际行动践行志愿服务初心。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吴中中等专业学校行“心”志愿者联盟服务队(以下简称行“心”志愿者联盟)对志愿者的管理和引导,促进行“心”志愿者联盟活动的有序、高效、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推进全校学生素质教育,现秉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江苏省吴中中等专业学校行“心”志愿者联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行“心”志愿者联盟服务队标识——“青小行”

c17fb8b7d39c47d1a5274b54e6c4979c.Jpeg

注册志愿者标识(通称“心手标”)的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又是英文“Volunteer”的第一个字母“V”,红色,图案中央是手的造型,也是鸽子的造型,白色。

“青小行”是一个身着宇航服,斜坐月球,手牵“心手标”的小小宇航员,寓意着怀揣着勇气与初心的行“心”志愿者联盟的志愿者们遨游在浩瀚梦溪中探索自我,向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一片爱心,伸出友爱之手,表达“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和“团结互助、共创和谐”的主题。

第四条 吴中中专及行“心”志愿者联盟将依据本办法维护所有志愿者的共同利益。

 

第二章 志愿服务活动管理

第五条 志愿者招募

行“心”志愿者联盟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面向全校招募志愿者,统一进入QQ群,如有志愿服务活动,采取QQ群接龙报名,报名录取的方式及人数由校团委老师确认。

第八条 志愿服务活动管理

校团委和行“心”志愿者联盟管理老师负责行“心”志愿者联盟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工作。校团委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制定活动施行具体方案,由学校审核通过后校团委和行“心”志愿者联盟服务队管理老师进行负责。活动负责人应当提前通知志愿服务活动内容以及相关培训的时间和地点,志愿者应当准时参与培训及志愿活动。

第九条 志愿者招募基本条件

(一)在校学生或教师,拥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无私奉献的精神,愿意通过志愿服务锻炼自己、提升自己;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具有团队意识,在工作过程中服从团队的整个大局工作,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配合团队做好团队的整体工作;

(四)了解并同意志愿服务活动实施办法和注意事项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活动,并自觉遵守活动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条 志愿者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能力等条件,报名参与行“心”志愿者联盟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被撤销相关活动参与资格的除外;

(二)从官方渠道知悉、获取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接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保障;

(五)向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负责人就活动情况,细节和管理方式提出真诚合理的意见或建议;

(六)向志愿者服务保障部反映活动过程中志愿者权益受损等问题,活动负责人或分管活动部门负责人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等;

(七)参与行“心”志愿者联盟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且顺利完成的,可参与学期末加学分以及志愿服务系统记录志愿服务时长,并参与优秀志愿者评比;

(八)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志愿者义务

(一)认真阅读本办法和相关志愿服务活动实施办法与注意事项,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与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参与行“心”志愿者联盟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代表吴中中专学生形象,应当积极承担志愿服务所要求的各项事务与责任,自觉维护吴中中专、行“心”志愿者联盟和志愿者的形象,不得做出有损害形象的行为,否则行“心”志愿者联盟将按本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服从志愿组织的相关工作分配,准时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和前期培训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应按照要求提出申请,征得同意的方可请假;

(四)服从活动负责人的管理与安排,主动参与到本次志愿的准备活动中;

(五)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六)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隐私,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九)以客观、理性、真实的态度提出合理的意见或建议,通过官方渠道向不合理的行为做出检举,不得歪曲事实,否则行“心”志愿者联盟将按本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如需请假,须至少一天前向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负责人说明请假事由、时间(请假事由应发生于志愿者招募工作完毕后),并提供相关证明,特殊情况不能提供证明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在得到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应确认本职工作得到合理安排后,方可离岗。

凡没有履行请假程序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超出请假时限的,一律按缺勤处理,由此造成工作延误、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行“心”志愿者联盟有权按本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志愿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心”志愿者联盟应当对该志愿者进行警告处理,并登记在失信名单:

(一)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志愿服务活动旷班的;

(二)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迟到半小时以上的;

(三)参加活动前不阅读活动实施办法和注意事项,导致参与活动时未履行工作职责的(例如志愿者上岗期间长时间看手机或擅自离岗,被活动主办方投诉);

(四)不配合行“心”志愿者联盟或活动方负责人的调度与安排,私自改变计划,或者顶撞活动管理人员的;

(五)报名活动被录取后,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而放弃志愿活动达一次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程序规定请假,私自找替补(即未与负贵人沟通便找寻替补的情况);

(七)因志愿者个人原因与志愿项目负责人或主办方发生严重冲突;

(八)未履行志愿者义务的。

第十四条 对于被登记在失信名单的志愿者,行“心”志愿者联盟将不再考虑其通过一切志愿活动的报名,三个月后可被移出失信名单。对于二次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将由校团委通报至学院进行通报批评;二次列入失信名单的,除特殊情况,解除其行“心”志愿者联盟的志愿者身份,不再考虑其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志愿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心”志愿者联盟应当给予公开处理,禁止该志愿者参加任何由行“心”志愿者联盟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并由校团委进行通报批评:

(一)触犯宪法和法律,违背《吴中中专学生手册》的;

(二)无故诋毁行“心”志愿者联盟或活动管理人员,经谈话后坚持错误不改的;

(三)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有恶劣表现,被媒体报道,对吴中中专和行“心”志愿者联盟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有恶劣表现,造成被服务方或活动基地负责人严重不满,使行“心”志愿者联盟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行“心”志愿者联盟所有。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行“心”志愿者联盟负责解释处理。

第十八条 行“心”志愿者联盟使用QQ群、微信群等手机软件和志愿服务时长登记系统作为行“心”志愿者联盟事务辅助工具。软件故障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第十九条 校团委和行“心”志愿者联盟需监督此办法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通过之日起实施。

 

终审:宣传办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